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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車震」拍片留紀念判1年2月 法官:同意性行為不代表同意拍攝

「車震」拍片留紀念判1年2月 法官:同意性行為不代表同意拍攝

「車震」拍片留紀念判1年2月 法官:同意性行為不代表同意拍攝

張姓男子與女網友「車震」、投宿旅店發生性關係,以手機錄下性愛片,女方提告,張被訴;張辯稱,經過女網友同才拍攝,台北地院認為,同意性交行為並不代表同意拍攝性影像,依2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...

原文連結:UDN 社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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