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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控超出必要範圍 不具證據能力

監控超出必要範圍 不具證據能力

高雄市侯姓女子被鄰居裝監視器拍攝檢舉交通違規,法院認定逾合理範圍判決撤銷罰單。律師郭晏甫指出,監視器裝設的法定目的是為了「預防犯罪」,拿來檢舉已違背原先設置目的,警政署曾發函規範員警,不得用路口及治...

原文連結:UDN 社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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