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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三讀 新增用電設備應設自用發電或儲能

立院三讀 新增用電設備應設自用發電或儲能

(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1日電)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,增訂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之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,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,以強化能源自給能力,降低對電網依賴。

原文連結:中央社 政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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